(2017)闽0703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虞志敏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虞志敏,陈光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03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人民路74号。法定代表人许群瑜,局长。被执行人虞志敏,男,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陈光米,女,汉族,1996年7月3日出生,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虞志敏、陈光米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虞志敏有座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曼山路39号(怡诚.领世郡)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虞志敏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曼山路39号(怡诚.领世郡)幢号1【预告证明号201601153】的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胡世清审判员 许小兰审判员 戴琳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 静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