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某、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街道办事处祥台社区居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街道办事处祥台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街道办事处祥台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92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开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