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分行、陈有杰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分行,陈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分行,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三路32号。代表人陈少康,行长。被执行人陈有杰,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分行与陈有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6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陈有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发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