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叶新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新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486号被执行人:叶新庆,男,汉族,1980年6月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无固定住所。本院在执行叶新庆罚金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叶新庆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新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新庆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章建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学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