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世梅与被告杨正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梅,杨正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611号原告:张世梅,女,汉族,1982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会东县会东镇。被告:杨正周(曾用名杨正洲),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会东县会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梅与被告杨正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志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冉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