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存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存超,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存超,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执行人: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凯赛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存超,董事长。被执行人:孟庆荣,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宁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仲裁字(2016)第368号裁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鲁08执154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任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7)鲁08执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英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