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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万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刑初257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万勇,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高中文化,雅韵皖酒厂职工,住利辛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万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方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万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9日晚上,被告人王万勇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城关镇向阳路与青年路交叉口东50米处,与陈某停靠在路边的出租车追尾相撞,经认定,被告人王万勇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万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3.9mg/l00m1。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万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请本院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万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9日21时10分,被告人王万勇在利辛县青年路转盘附近大排档同朋友一起喝酒、吃饭,酒后被告人王万勇驾驶皖K×××××号黑色尼桑小轿车,沿利辛县向阳路由西向东开车回家,当车行驶至向阳路与青年路交叉口东50米处(新中医院门口附近),撞至陈某停靠在路边的皖S×××××号出租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万勇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后被告人王万勇已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谅解。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万勇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83.9mg/l00m1。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鉴定意见;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王万勇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万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追尾撞至前方停在路边的出租车发生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万勇在案发后已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谅解,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万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武兴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 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