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济南博莱威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与翟某某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博莱威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新农发机械有限公司,翟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2160号申请人:济南博莱威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街70号。被申请人:山东新农发机械有限公司,住青州市经济开发区荣利街中段路南民族中专西邻。被申请人翟某某。本院在审理济南博莱威传动技术有限公司诉山东新农发机械有限公司、翟新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袁吏所有的鲁****38号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袁吏所有的鲁****38号车辆。二、冻结被申请人XX在XX的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