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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楼保伟与虞绍朋、厉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保伟,虞绍朋,厉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3055号原告:楼保伟,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楼晓航,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绍朋,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厉巧玲,女,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楼保伟为与被告虞绍朋、厉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万元并自2016年8月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楼保伟的委托代理人楼晓航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8月8日,被告虞绍朋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未约定借期。借款发生至今,经原告催讨,两被告均未还款。两被告系夫妻,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虞绍朋、厉巧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楼保伟借款1.5万元并自2016年8月8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虞绍朋、厉巧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雅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