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晓东与安徽省祥益农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东,安徽省祥益农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黄晓东,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安徽省祥益农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法定代表人:徐医军。本院在执行黄晓东与安徽省祥益农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祥益农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