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海栓、张新跃等与唐河县友兰双方实验学校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栓,张新跃,樊金春,唐河县友兰双方实验学校,赵群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850号原告李海栓,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原告张新跃,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原告樊金春,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唐河县友兰双方实验学校。被告赵群民,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李海栓、张新跃、樊金春与被告唐河县友兰双方实验学校、赵群民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栓、张新跃、樊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海栓、张新跃、樊金春承担。审 判 长 郑 彦代理审判员 常 旭人民陪审员 郭晓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