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恢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明与被执行人刘国恩、顾鸿燕、陈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明,刘国恩,顾鸿燕,陈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558号申请执行人谭明。被执行人刘国恩。被执行人顾鸿燕。被执行人陈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明与被执行人刘国恩、顾鸿燕、陈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国恩、顾鸿燕、陈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国恩、顾鸿燕、陈爽银行存款15740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庞绍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明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