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3执恢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明与被执行人刘国恩、顾鸿燕、陈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明,刘国恩,顾鸿燕,陈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558号申请执行人谭明。被执行人刘国恩。被执行人顾鸿燕。被执行人陈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明与被执行人刘国恩、顾鸿燕、陈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国恩、顾鸿燕、陈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国恩、顾鸿燕、陈爽银行存款15740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庞绍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明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