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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81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与蒋兴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蒋兴军,蒋兴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23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负责人:刘友标,系该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恒,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炼,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被告:蒋兴军,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蒋兴柱,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与被告蒋兴军、蒋兴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时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唐少勇人民陪审员  林维义人民陪审员  欧阳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