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福才与王勤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福才,王勤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333号原告:朱福才。被告:王勤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福才诉被告王勤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金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倩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