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刘社香、王红光诉南乐县宏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社香,王红光,南乐县宏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852号原告:刘社香,女,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原告:王红光,男,196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国平,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乐县宏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法定代表人:赵官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伟,男,196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南乐县,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社香、王红光与被告南乐县宏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社香、王红光撤回对被告南乐县宏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社香、王红光负担。审判员 吴红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