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朱会玲与于利、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会玲,于利,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2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会玲,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利,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会盟商务服务公司法人,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镇赉镇。上诉人朱会玲因与被上诉人于利、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12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裁定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128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上诉人朱会玲、朱会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常宗仁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戴红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