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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313号原告: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竹岐乡山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铨,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吴航镇建设路54号。法定代表人:陈朝源,总经理。原告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6元,减半收取计2853元,由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丽枫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