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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4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韩林勇与厦门君雅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如意茶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林勇,厦门君雅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如意茶厂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4704号原告:韩林勇,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厦门君雅茶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568439526D,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溪声路4509号四楼。法定代表人:苏根情。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如意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156346067P,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三村村。法定代表人:吴培生。原告韩林勇与被告厦门君雅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如意茶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韩林勇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韩林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秋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玉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