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8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谈心兰与蒋文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心兰,蒋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谈心兰,女,194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蒋文秀,女,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2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蒋文秀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谈心兰经济损失20168.2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80元,申请执行费20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文秀的银行存款20451元,或者扣留、提取其20451元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田殿勇执行员  林华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