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02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吴隆喜、邹国云与邹建华、李红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隆喜,邹国云,邹建华,李红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422号原告:吴隆喜。原告:邹国云。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黄石市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建华。被告:李红香。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志辉,黄石市三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隆喜、邹国云与被告邹建华、李红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隆喜、邹国云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隆喜、邹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吴隆喜、邹国云负担。审判员  周雷刚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