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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株洲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文堂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堂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610号原告:株洲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元区庐山路人防办五楼。法定代表人:胡振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欣,湖南天润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出庭参加诉讼、调解、承认、更改、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代领退费、申请强制执行、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文堂顺,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佩瑶,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原告株洲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堂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株洲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株洲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美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梦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