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与汤镭焱、邓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汤镭焱,邓秀芳,汤闽虎,汤春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472号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龙漳路88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0349040U。主要负责人:苏淼,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德,男,该行员工。被告:汤镭焱,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邓秀芳,女,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汤闽虎,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汤春桂,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与汤镭焱、邓秀芳、汤闽虎、汤春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经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魏 国 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倩(代)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