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军诉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重工街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重工街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1409号原告赵军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重工街店。法定代表人孟军,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赵军诉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重工街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军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军自行承担。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瑶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