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罗辉武、罗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中成煤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罗辉武,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异22号异议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利害关系人)。法定代表人董伦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罗辉武,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罗成,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申请人罗辉武与罗成合伙纠纷仲裁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渝0233执保103号执行裁定书,对罗成的财产予以保全,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异议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建权审 判 员 程 慧人民审判员 何 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礼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