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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罗辉武、罗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中成煤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罗辉武,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异22号异议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利害关系人)。法定代表人董伦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罗辉武,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罗成,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申请人罗辉武与罗成合伙纠纷仲裁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渝0233执保103号执行裁定书,对罗成的财产予以保全,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异议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建权审 判 员  程 慧人民审判员  何 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礼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