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077号申请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解放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峰,男,汉族,1985年11月6日出生,住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010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查询孙峰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实地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进审判员 周 晓审判员 宋桂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修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