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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刑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余珍芳、余新芳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珍芳,余新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刑终78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珍芳,女,1969年1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孝昌县。2016年5月24日到湖北省孝昌县公安局花西派出所投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吴皖民,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孙寿军,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新芳,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孝昌县。2016年5月24日到湖北省孝昌县公安局花西派出所投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盛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谢翔翔,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珍芳、余新芳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皖0323刑初24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余珍芳、余新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飞、王磊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余珍芳及其辩护人孙寿军、吴皖民,上诉人余新芳及其辩护人盛强、谢翔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3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传佳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  秦 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敏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