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郑忠奎诉被告七台河市振兴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忠奎,台河市振兴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3民初420号原告郑忠奎。被告七台河市振兴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男,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忠奎诉被告七台河市振兴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忠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3.00元减半收取576.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纪凡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