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卢彩红、李松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彩红,李松南,李卫红,长兴顺丰纺织厂,陈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卢彩红,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李松南,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李卫红,女,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长兴顺丰纺织厂,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负责人:李松南。被执行人:陈楚龙,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卢彩红与被执行人李松南、李卫红、长兴顺丰纺织厂、陈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522民初4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116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对被执行人李松南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长兴支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但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2、经长兴县不动产管理中心协助于2017年3月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松南名下位于长兴县太湖街道留下居委会留下自然村的房产及被执行人陈楚龙名下位于长兴县龙山街道新湖居委会横塘桥自然村的房产,由于该两处房产系农村集体土地自建房,暂无法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未查得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3、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4、未能寻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俊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