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五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王博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三年前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五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勇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尚义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