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谢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谢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722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委托代理人:买某某,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谢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02元,减半收取701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穆月孙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