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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周婷与张超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婷,张超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初624号原告:周婷,女,199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告:张超彩,女,1980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阳代码:914115007942772111。住所地:信阳市东方红大道***号。主要负责人:杨晓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该公司员工。原告周婷与被告张超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周婷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二被告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婷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治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润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