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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3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成都乐佳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乐佳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3民初302号原告:成都乐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玉龙村9组。法定代表人:夏翠蓉,总经理。被告: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复兴路52号。法定代表人:廖文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乐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乐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3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乐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韩晓先人民陪审员  刘 薇人民陪审员  沈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路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