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唐东江、唐秀菊与王宗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东江,唐秀菊,王宗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东江、唐秀菊。被执行人王宗兴。本院在执行唐东江,唐秀菊与王宗兴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王宗兴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宗兴名下的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