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海门市远盛金属制品厂与芜湖汉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门市远盛金属制品厂,芜湖汉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232号申请执行人:海门市远盛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法定代表人:戴奇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鑫,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汉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后开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10月24日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海门市远盛金属制品厂依据该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芜湖汉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5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四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