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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瑞好聚合物(苏州)有限公司与陆伟华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好聚合物(苏州)有限公司,陆伟华

案由

竞业限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812号原告:瑞好聚合物(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东仓北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7315262C。法定代表人:DAMIANJOHNKIRBY,亚太区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才华,男,公司人事经理。被告:陆伟华,男,汉族,1981年5月2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原告瑞好聚合物(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伟华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瑞好聚合物(苏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陆伟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好聚合物(苏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陆伟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好聚合物(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陆伟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瑞好聚合物(苏州)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颖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