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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行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与被上诉人刘宇航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刘宇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4行终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王成德,职务局长。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捉马西大街**号。委托代理人刘江波,该分局法制大队指导员。委托代理人张志文,山西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宇航,男。委托代理人侯向龙,山西翰林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因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402行初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以变更行政强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刘宇航以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对刘宇航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刘宇航同意并申请撤回起诉。该行政争议已解决,上诉人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刘宇航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1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温福宝审判员 马艳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