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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胡显江与杨胜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显江,杨胜乾,胡显江,杨胜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505号原告:胡显江,男,生于1975年11月7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廷兴,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胜乾,男,生于1963年3月10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贵印,贵州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贵州江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胡显江与被告杨胜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7)黔03民终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9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显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显江与被告杨胜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显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显江撤诉。案件受理费3630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胡显江负担。审 判 长 李 国 友审 判 员 何 汶 芮人民陪审员 杨 再 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