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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升旺与被执行人张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莲,白升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异1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张俊莲,女。申请执行人白升旺,男。被执行人张俊莲,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升旺与被执行人张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俊莲向本院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俊莲称,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白升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无任何关系。异议人在2005年以现金方式购置被查封的房屋,上户时为赵明文,经府谷县法院审查时查明,申请执行人给赵明文的借款打到一个叫王娜的名字下,异议人一概不知的情况下,2014年8月7日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决由异议人承担该笔债务是错误的判决。现在府谷县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异议人所居住唯一住房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故而府谷县人法院执行异议人的房屋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停止对异议人所居住房屋的执行。异议人张俊莲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执字第00352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执字第00352-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房屋产权证(产权证号府谷镇字第15XXXX号)复印件一份、张俊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执行人白升旺未答辩。申请执行人白升旺向本院提交承诺书一份。本院查明,府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府民初字第0057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俊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白升旺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6个月内短期借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4年3月9日止);二、驳回原告白升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府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5)府执字第003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赵明文名下的位于府谷县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15XX**)。二、被执行人张俊莲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俊莲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府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5)府执字第0035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赵明文名下的位于府谷县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15XX**)。另查明,位于府谷县府谷镇院内,房产证号为府谷镇字第15XX**号,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明文。该房属异议人与赵明文生前夫妻共同财产。再查明,申请执行人白升旺承诺,同意在房屋拍卖款中扣除法律规定的异议人张俊莲租房(市场价)费用。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人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白升旺承诺,同意在房屋拍卖款中扣除法律规定的异议人张俊莲租房(市场价)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张俊莲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俊莲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世林审 判 员  张永霞人民陪审员  郝秉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尚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