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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全宅与被申请人周宁、赵存玲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宅,周宁,赵存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707号申请人:刘全宅,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委托代理人:张丽琴,山西国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宁,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运城市。被申请人:赵存玲,女,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系周宁妻子。申请人刘全宅与被申请人周宁、赵存玲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全宅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存玲所有的晋MKM1**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刘全宅以其所有的晋MBD7**海马牌S7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全宅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赵存玲所有的晋xxxx**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刘全宅所有的晋xxxx**海马牌S7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刘全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晓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