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农行洪江市支行与张良平、谢登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张良平,谢登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81执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住所地洪江市。代表人刘宗斌,行长。被执行人张良平,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被执行人谢登云,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良平、谢登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并书面提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张良平、谢登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国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锡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