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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峰、董向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峰,董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9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李峰。被执行人董向娟。本院在执行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峰、董向娟行政征收执行一案,李峰、董向娟于2017年4月21日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4行审18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甲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闵 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