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峰、董向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峰,董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9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李峰。被执行人董向娟。本院在执行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峰、董向娟行政征收执行一案,李峰、董向娟于2017年4月21日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4行审18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甲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闵 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