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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财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春宇对满毅、金长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长娥,满毅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财保27-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春宇,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水字镇。被申请人:金长娥,女,1964年2月16日生,汉族,现住乾安县水字镇水字村。被申请人:满毅,男,1989年9月4日生,汉族,现住乾安县水字镇水字村。刘春宇与金长娥、满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吉0723财保27号民事裁定,扣留满金龙生前应获得的收入款人民币3万元。刘春宇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满金龙生前应获得的收入款人民币3万元的扣留。案件申请费320元,由本院退回申请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长  刘彦军审判员  岳成忠审判员  杨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立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