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财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春宇对满毅、金长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长娥,满毅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财保27-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春宇,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水字镇。被申请人:金长娥,女,1964年2月16日生,汉族,现住乾安县水字镇水字村。被申请人:满毅,男,1989年9月4日生,汉族,现住乾安县水字镇水字村。刘春宇与金长娥、满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吉0723财保27号民事裁定,扣留满金龙生前应获得的收入款人民币3万元。刘春宇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满金龙生前应获得的收入款人民币3万元的扣留。案件申请费320元,由本院退回申请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长 刘彦军审判员 岳成忠审判员 杨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立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