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魏宏宇诉河南双河商贸有限公司、张俊豪、王锦英、李前程、任士强、范会杰、范廷岭、范慧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宏宇,河南双河商贸有限公司,张俊豪,王锦英,李前程,任士强,范会杰,范廷岭,范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保82号申请人:魏宏宇,男,汉族,1970年9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河南双河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俊豪,男,汉族,1974年3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王锦英,女,汉族,1969年2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李前程,男,汉族,1991年9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任士强,男,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范会杰,男,汉族,1987年11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范廷岭,男,汉族。被申请人:范慧芳,女,汉族,1966年11月27日出生。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魏宏宇诉被申请人河南双河商贸有限公司、张俊豪、王锦英、李前程、任士强、范会杰、范廷岭、范慧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477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双河商贸有限公司、张俊豪、王锦英、李前程、任士强、范会杰、范廷岭、范慧芳的银行存款12520459.2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