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申请人湘潭宝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肖铁明、彭仁美、胡玉祥、陈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湘潭宝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肖铁明,彭仁美,胡玉祥,陈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157号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45号。主要负责人:曹毅,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湘潭宝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荷花南路7号(湘潭天易示范区)。法定代表人:肖铁明。被申请人:肖铁明,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枣园路*号附*号。被申请人:彭仁美,女,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枣园路*号附*号。被申请人:胡玉祥,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石潭镇草塘村高塘组。被申请人:陈小兰,女,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黄花塘路**号阳光山庄泰园*栋。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申请人湘潭宝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肖铁明、彭仁美、胡玉祥、陈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湘潭宝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肖铁明、彭仁美、胡玉祥、陈小兰的2300万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宝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肖铁明、彭仁美、胡玉祥、陈小兰银行存款2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湘潭宝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肖铁明、彭仁美、胡玉祥、陈小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