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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1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谭英云与彭利佑、易伟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英云,彭利佑,易伟东,湖南省志成沥青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477号原告:谭英云,女,1965年6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县。委托代理人:康合伍,湖南省株洲市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双,女,1987年1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彭利佑,男,1962年6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现羁押在茶陵县监狱。委托代理人:周继荣,株洲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柳青,株洲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易伟东,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湖南省志成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火车站路。法定代表人:戴先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超禹,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万家丽路华菱新城地标*楼。负责人:胡志光,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维云,女,1987年3月28日生,汉族,××陵县人,该公司职员,××陵县东风乡东星村新建27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谭英云诉被告彭利佑、易伟东、湖南省志成沥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成沥青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长沙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湘022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司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1执477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玲代理审判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笃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