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佘桂文、裴久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桂文,裴久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佘桂文,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裴久昌,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佘桂文与被执行人裴久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68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裴久昌支付申请执行人佘桂文房屋租赁费1026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