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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5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桂成与徐法山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成,徐法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5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桂成。被执行人徐法山。本院在执行王桂成与徐法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徐法山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法山名下的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