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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3082金国富与江苏宝鹏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富,江苏宝鹏科技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3082号原告:金国富,男,196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淑英,江阴市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宝鹏科技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676156529,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民营工业园(环村南路)。法定代表人:李虎。原告金国富与被告江苏宝鹏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金国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国富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金国富已预交),由金国富负担。下页)审判员  俞拥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