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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优行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祺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优行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祺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1494号原告:深圳市优行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熊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波。被告:上海祺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XX幢五层A501室。法定代表人:朱绍康,董事长兼经理。原告深圳市优行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祺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优行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成功后,深圳市优行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乐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