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朱艳与韦才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艳,韦才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财保24号申请人:朱艳,女,汉族,1983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申请人:韦才忠,男,汉族,1950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朱艳与被申请人韦才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朱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韦才忠所有的位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的存款5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恒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